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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剖宫产? 专家:产妇若神志清醒有权决定

这两天,一则“因家属拒绝医院提出的剖宫产建议和产妇自己提出的剖宫产请求,产妇跳楼”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了解,这则消息的真实与否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网友对孕妇的生产方式和决定权归属产生了热烈的讨论:一是什么情况下需要剖宫产?什么情况下可顺产?该剖不剖会有什么后果?二是产妇在清醒状态下,有没有权利遵照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我们且听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怎么说。

据报道,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身亡。此前,医院根据产妇情况三次提出剖宫产分娩建议,但家属都坚持顺产。据院方介绍,产妇两次跟家属要求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当天20时左右,该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身亡。

另据报道,产妇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说他曾两次主动跟医生要求剖宫产,但医生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宫产。事件的真相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网友关注的焦点在于:选择哪种生产方式,决定权到底属于谁。

剖宫产确实对母婴有负面影响

“自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之前很多产妇和家属迷信剖宫产的情况已有所改观,但也有的产妇和家属为了顺利追二孩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就是盲目追求顺产。”广医三院产科主任医师李映桃教授提出,较之顺产,剖宫产确实存在对母婴的负面影响。

一是剖宫产的新生儿由于没有经过产道的挤压和接触产道细菌,天生免疫力会比顺产婴儿稍差,更易生病;二是产妇在剖宫产后,子宫上会留有疤痕,一般需要一年半时间愈合,如果疤痕没有完全愈合,追生二胎可能面临疤痕子宫的风险。但对于不能或不宜从阴道分娩的产妇,尤其是多胞胎产妇和胎盘前置产妇,剖宫产可以拯救母婴生命。“分娩方式的选择,不单纯是产妇和家属意志的选择,更是由母婴身体、心理状况等综合情况决定的。”李映桃提醒。

以下六类人群应该选择剖宫产

1.难产母亲。相对于产妇的骨盆入口胎儿过大,不能经阴道分娩的,应该选择剖宫产。

2.骨产道或软产道异常的母亲。骨产道异常、尾骨尖上翘,都会使有效的产道变窄。软产道异常,如较严重的阴道发育畸形、瘢痕狭窄等,或妊娠合并直肠或盆腔良、恶性肿瘤梗阻产道,即使切开会阴,足月胎儿也很难通过产道。

3.胎儿或胎位异常者。常见的臀位、横位、异常头位都不适宜阴式分娩,即顺产。胎儿不能耐受分娩过程,或者胎儿因为某部分异常不能通过产道的,也宜采用剖宫产。

4.脐带脱垂者。脐带越过胎儿先露部位脱出于宫颈口外甚至阴道外,胎儿可能迅速发生宫内窘迫,甚至死胎死产。

5.胎儿窘迫者。胎儿窘迫亦指胎儿宫内缺氧,由此造成胎儿酸中毒,导致神经系统受损,严重者可留有后遗症,甚至胎儿宫内死亡。

6.有多次剖宫产史的产妇。两次或以上的剖宫产,更易导致子宫破裂或先兆子宫破裂,更宜采用剖宫产。

当剖不剖对母婴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当产妇和胎儿情况良好,医护人员都会建议顺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鼓励盲目追求顺产。”广医三院产科副主任医师贺芳说,当剖不剖,对母婴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首先,胎儿因长时间无法娩出,会造成宫内缺氧、胎儿窘迫,严重者可导致胎儿死亡;

其次,产妇也有可能因为长期无法娩出而导致产道损伤,经受巨大心理压力,还有可能因为过度疲劳而晕厥、甚至死亡。

具备顺产条件都可自然分娩

贺芳介绍,自然分娩是人类繁衍后代的正常生理,也是女性的一种本能。身体健康、年龄适宜、正常足月妊娠的妇女,其自然分娩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她表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考虑顺产:1.产道正常;2.产力正常;3.胎位正常,胎儿体重<4000g;4.精神状态许可的;5.有阴道分娩史的。

“当然,在分娩过程中,产妇会有腹痛而且相当剧烈,由此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紧张。”贺芳说,但这些都是暂时的,也都是可承受的。对于绝大多数健康的正常孕妇来说,只要具备顺产条件,都可以实现自然分娩。

焦点:

采用哪种分娩方式

究竟应该听谁的?

在医生给出分娩方式的建议之后,决定最终分娩方式的,是产妇还是家属呢?这也是网友讨论的焦点。

贺芳介绍,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遵医嘱来决定分娩方式的。

“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在医生眼中,保障母婴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贺芳说,无论是剖宫产还是顺产,都需要视产妇的情况而定,不盲目追求“剖宫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顺产,与医护人员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婴安全。

广医三院医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志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

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锦林律师也指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剖宫产手术其实首先应取得孕妇的书面同意书。”他说,只有不宜向孕妇说明的,才需家属签字。

(文/广报记者黄蓉芳 通讯员白恬)

文章来源:http://www.xjrb.com/2017/0906/3524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