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肇庆肇庆民生 正确认识销售欺诈行为 合理行使消费者权利

正确认识销售欺诈行为 合理行使消费者权利

案情:阿锋在沃尔玛广宁分店处购买了10箱聪滋牌××饮料。该饮料在外包装上标注有“辅助改善记忆”的保健功能、“世界核桃大会金奖”及“补脑、健脑喝聪滋”的广告用语,饮料中含有核桃仁、乳酸锌、牛磺酸等成分。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核桃仁并不具有补脑、提高智商、缓解脑力疲劳的功能。此外,聪滋牌××饮料荣获的是中国优质核桃产品金奖,而并非世界核桃大会金奖。因此,阿锋认为上述商品的宣传为虚假宣传,沃尔玛广宁分店销售上述商品存在欺诈的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沃尔玛广宁分店向法院提交了其已经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的证明材料,包括核查该产品的生产地、生产许可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沃尔玛广宁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故依法判决驳回阿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沃尔玛广宁分店销售涉案商品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

第一,涉案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后,沃尔玛广宁分店以单纯陈列的方式进行销售,“补脑、健脑喝聪滋”及“世界核桃大会金奖”的字样均属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的宣传广告,沃尔玛广宁分店是零售终端销售者,并非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所以沃尔玛广宁分店并无广告行为。且并无证据表明沃尔玛广宁分店利用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内容,实施了宣传、推销、展示等误导阿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阿锋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宣传广告误导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另行向生产者或者广告主主张权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因此,销售者负有验明被售商品质量、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义务,若销售者未尽上述义务,可视为故意告知或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应当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本案沃尔玛广宁分店提交了核查产品的生产地、生产许可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据。由此可证明沃尔玛广宁分店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查验和审慎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标准仍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隐瞒其依法所应知晓的产品真实信息。

因此,沃尔玛广宁分店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通讯员 梁月婷 胡志勤

文章来源:http://www.xjrb.com/2017/0324/3372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