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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半年被催缴物管费滞纳金 业主质疑费用收取不合理

近日,家住端州区某小区的居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长期在外工作,今年中秋节回家过节时,发现门上被小区物管贴上了一张“物业管理费催款函”,告知他不仅要补交物管费,还要缴纳物管费滞纳金。“我第一次听到要交物管费滞纳金,这合理吗?”陈先生质疑道。

记者当日前往陈先生家了解情况。陈先生说,他去年年底搬到这个小区居住,由于工作关系,一年当中有大半年时间在外地。他告诉记者:“外出前忘了预交物管费,期间没有接到物管方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只是回到家才知道自己还要交滞纳金。”

陈先生为记者拿出了催款函,上面列出了陈先生欠缴物管费和滞纳金的起止日期、欠缴金额等明细。陈先生说,其半年的物管费滞纳金约200元。

在陈先生看来,物业管理处并没有及时提醒他逾期缴费要交滞纳金。他质疑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其法律依据何在?

就此,记者来到该小区物管中心,里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不是管理层,对陈先生质疑的物管费滞纳金问题不便回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同的小区物管在收取物管费滞纳金时有不同的标准,大多数小区是从拖欠第一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0.5%—3%加收滞纳金。而对于收取滞纳金,绝大部分受访业主认为不合理。

记者同时还了解到,除了端州城区外,我市其它县区的住宅小区也存在同样情况。如广宁县城某小区的居民高女士,日前也接到同样的催缴物管费和滞纳金的通知。她同样认为,物管方通过这种霸王条款来追缴物管费,让她十分反感。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管公司无权擅自收取业主滞纳金。

同时,按照国家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自己居住的小区存在同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或者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西江日报记者 陆其金

文章来源:http://www.xjrb.com/2016/0928/3159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