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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 "新办法"为执行"新消法"撑腰

3月15日,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其补充和细化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对网购、预付消费、消费者信息采集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和处罚办法进行了明确,为执行“新消法”新增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撑腰。为此,记者昨日采访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结合我市消费咨询投诉情况对《处罚办法》亮点进行解读。

15日内故意不退换问题商品商家将受罚

据了解,去年我市各县(市、区)消委会接到的427件消费投诉中,涉及商品(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208件,占投诉总量的48.7%。商家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换是使得消费者维权难的主要问题。《处罚办法》明确,商品经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经消费者提出,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在15日内未予修理、更换、退货或退还货款等,可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市消委会主任欧建良认为,在实际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商品自身原因还是人为造成仍较难区分,容易成为经营者拒绝退换的理由,但《处罚办法》至少设定了期限,对经营者故意拖延退换的行为提出了强制措施。

网购商品包装拆封也可退货

“新消法”亮点之一是明确可“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规定“商品应当完好”,执行中仍存在争议,是针对商品本身还是商品连同包装呢?“不打开包装、试用产品怎么知道是不是假货、质量好不好?”在昨日上午我市举行的“3·15”大型咨询宣传活动上,市民梁小姐前来了解有关网购消费维权的新规定,她经常网购化妆品、衣服等,表示也曾遭遇拆开包装发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处罚办法》明确,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记者从端州区消委会获悉,去年网络消费投诉量从2013年的0宗增加至14宗,主要以团购消费、网购商品及售后服务为主。欧建良表示,我市网购消费投诉量较少,消费者往往因商品价格不高、怕麻烦等未进行投诉。他提醒消费者,即使是网购也应注意保留小票、贵重商品注意购买保险等,以便出现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细化更多侵权情形处罚信息需公示

据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在1996年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条款从8条增加至22条并更改名称,也就当前消费特点对更多消费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化。

比如,《处罚办法》明确了预付消费需约定相关责任义务,如无约定则需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明确经营者需经消费者同意才可收集、使用包括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明确房屋租赁、家政服务、装饰装修等服务业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相应处罚;具体列明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10类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9类情况及相应处罚。

《处罚办法》还规定,经营者的相关行政处罚情况需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办法》赋予了消费者更充分的维权法律依据,更严格地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有经营者担心这些规定将为他们带来“负担”。欧建良则认为,只要经营者守法经营就不会被处罚。西江日报记者 伍欣琦

文章来源:http://www.xjrb.com/2015/0316/2560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