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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有了“护身符” “长楼”占用要挨罚

将绿地改为停车场、野蛮施工毁坏绿地、绿地被随意改变用途……城市绿地随意被侵占和损坏的状况将得到改变。2014年11月起,我市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入绿线控制保护城市绿地,被绿线圈定的已建或规划绿地,将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变色”。

《办法》规定,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小区绿地“长楼”得到制止

根据《办法》,今后我市的绿化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极大减少规划绿地“长楼”现象。《办法》适用于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小区、社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具体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配套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以往,有些楼盘兴建时长期占用城市绿地。如今,搞建设也不能长时间占用绿地了。《办法》规定,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有权监督绿地管理

《办法》明确,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可以参与到城市绿地管理中。《办法》赋予市民参与绿地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要求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记者 黎俏婷)

【知多D】

哪些区域应划为城市绿线?

《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文章来源:http://www.xjrb.com/2015/0107/246410.shtml